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团体标准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协会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并经协会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依据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编制,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相关活动。
二、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协会标准管理办公室。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
2024年11月18日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
团体标准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团体标准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制度体系,由1个一级制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N个二级制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规定》《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规定》等组成,简称“1+N”制度体系。
第三条 在“1+N”制度体系中,本规定属二级制度。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后,本规定应进行符合性核查,需要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完善;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情况发生变化,应依据实际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秘书处各部室、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协会”)。
第五条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经费包含团标项目经费和团标工作其他经费。其中,团标项目经费指向团标项目编制单位收取的用于团标制修订等工作的专项费用;团标工作其他经费指团标文本销售、团标商业培训、团标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政府部门购买技术服务、社会捐赠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团标经费筹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团标经费按照专款进行管理,经费支出应符合协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取
第八条 团标制修订工作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综合考虑团标编写的难易程度、编制单位的数量、参与程度、贡献情况、讨论评审会议次数以及制修订标准预算等因素,协商收取团标项目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作为团体标准主编单位,原则上每项标准收费不高于100,000元。
(二)作为团标参编单位,原则上每项标准收费不高于50,000元。
第九条 团标项目经费需在标准项目批准立项并发布正式文件(立项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由编制单位向协会缴纳。
第十条 团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被撤销/终止的,协会将视情况扣除标准项目在撤销/终止前发生的费用后,按比例退回编制单位(因主编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被撤销/终止的,该单位费用不予退回;因参编单位原因主动放弃的,该单位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通过市场化途径募集经费的团标项目,相关管理部室(分支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应向出资方和协会提交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支持协会团标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团标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团标立项及报批的审查、论证评估(不含标准立项前发生的费用)。
(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团标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复审。
(四)团标样品的研制和复制。
(五)团标的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团标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团标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如需要)。
(八)与团标制修订直接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与团标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团标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劳务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各项开支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包括制修订团标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包括制修订团标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包括制修订团标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包括制修订团标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五)会议费。包括制修订团标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六)专家劳务费。包括团标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公告费、印刷费。包括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宣传推广费。包括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团标,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包括与团标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团标制修订、实施过程中,需聘请协会团标专家时,应综合考虑其参与团标建设相关工作的难易程度、贡献情况、工作量等因素,支出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一)参与团标项目相关的立项审查、复审等活动,原则上每项团标每位专家800元;参与团标项目相关的技术审查等活动,原则上每项团标每位专家1500元。
(二)参加标委会、标准化建设相关会议、调研等活动,原则上每次每位专家1500元。
第十六条团标专家劳务费需在相关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