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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制度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

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管理,优化协会的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会员层级分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遵纪守法;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第一步: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第二步:经理事会审核,审核方式可开会表决也可在协会网站或理事会微信群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同意票数超过全体理事半数即为通过;

  第三步: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缴纳会费;

  第四步:秘书处安排制作牌匾并发会员证,开具会费收据;

  第五步:牌匾、证书、会费收据送达;

  第六步:资料存档。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3、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获得本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推荐发展优秀企业入会。

第八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顾问职务,该职务担任人员需在某一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人员。

第九条  名誉会长:本会前任会长,任职期满后可改任名誉会长;曾经在政府部门任职的正厅级以上杰出领导,退休后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可在协会担任名誉会长;新能源汽车领域知名人士,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可在协会担任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不参与协会日常运营管理。

第十条 退会

1、会员主动要求退会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单位证(牌)。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单位。

2、会员如不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或不按《章程》规定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或其它媒体上公告。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4、会员单位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5、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章程》规定会员繳纳年会费的标准为:

1、会长单位(含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2、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4、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5、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5万元;

6、会员单位每年缴纳0.3万元。

第十三 会费缴纳办法:

  协会注册登记时在册各级会员缴费、续费日期从2016年6月计算。此后入会会员的缴费日期为协会确认其入会的当月,续费日期为下年同月。

1、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收取当年度会费。

2、会员可以直接前往秘书处缴纳会费: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研发楼东3楼(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

3、会员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是汇款的方式将会费转入协会账户中:

户名: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区天河科技园支行

帐号:44050159004300000276

第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1、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2、协会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3、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开支。

4、举办各种活动的补助性开支。

5、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的开支。

6、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7、社团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每季度向会长办公会议提交协会收支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2017328日经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修订权归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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