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其英文译名:Guangdong New Energy Vehicle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NEV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新能源汽车产业及相关领域的从业单位自愿结成,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推动广东建成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为核心使命,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会团体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本会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市场培育与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开展新能源汽车理论、政策及相关技术研究,向社会各界提供研究成果;向人大、政协、政府反映意见;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三)推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集群建设;设立产业基金,建立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交易机制;建立新能源汽车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行业发展和政府监管提供通用技术的公共服务支持;承接政府职能,开展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四)建立产业专家团队,组织新能源汽车产业资信、项目的论证评价等工作;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六)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作权益;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或组织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制订,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八)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九)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在本省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关工作的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力的单位,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及相关配套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遵纪守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提出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并接受年审;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承诺遵守并履行以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自律的义务: 1、承诺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自觉抵制各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使用其商标,不得仿冒其版权作品,并不得实施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2、承诺不断提高本单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水平,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致力于研发和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原创性设计的质量。 3、致力于加强企业品牌的保护,建立会员之间友好合作、优势互补、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机制与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4、承诺尊重其他会员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不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聘用或利用其他会员企业的人才。承诺不招聘其他会员企业所属的未解除合约以及虽解除合约但竞业限制期限未满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5、自觉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和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八)本会规定会员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0元; (二) 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每会员按其最高职务会费标准缴纳会费,集团会员如需团体入会需在副会长级别以上,会费自入会之日起按年度缴纳。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做废。 会员2年以上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十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及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是协会处理日常重大决策和审议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报告的常设会议机制,原则上每两月举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八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4月 29日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9年10月25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